Thó-lūn:Jîn-koân
(Tùi 人權 choán--lâi)
人權
siu-kái人權,簡單講,是咱人從出世就有,是自然權利,按照自然法的解說,人權是所有的人攏有,袂當刣捒擲掉的權利,支持這種觀點的人,認為自由佮維持合理的生活品質,是做人的基本條件。
咱講假使有一種權利是袂得取消或者提掉的,按呢這就是咧講這種權利袂使予人提來施捨、提來買賣,伊無需要受人批准,嘛無人會當限制,可比講,一个人袂使共家己賣予人做奴,因為無人有權按呢做,包括本身。
若欲講權利本身是一个範圍真闊的概念,按呢,權利就有百百種,每一種權利的性質佮內含凡勢就無仝款,有的人認為一切權利攏是袂當人為來共伊取消抑是擲掉,不而過嘛有人無同意這種觀點,(人因)認為並毋是所有的權利攏袂使去共取消,自古早到甲這陣,無仝觀點的派別就是按呢不斷咧相諍,直直咧理論。
總是,有的權利,佇一般正常的情況之下是神聖不可侵犯的,比論生存權、起訴權、毋做人奴隸的權利、毋予人偏的權利、毋受人凌遲(凌治)的權利。
世界人權宣言
siu-kái聯合國佇1948年發表"世界人權宣言" (http://www.unhchr.ch/udhr/lang/chn.htm) ,這是一套人權的標準,是專工咧比較各國政府、各組織團體佮每一个人對互相之間的行為,按怎來相處佮包容的,世界人權宣言提出一个概念:
佇功能域內的人權是普遍存在的,不可分割的,自出世就已經俱備的。
世界人權宣言明確限制國家的行為,國家對公民的義務(雙層的含義,嘛包括權利在內)。
世界人權宣言的主要內容路尾ôan-á增加二本俱備法律約束力的公約:
- 公民佮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[1] (http://www.unhchr.ch/html/menu3/b/a_ccpr.htm) (1966年開放簽署,1976年3月 23號生效)
- 經濟、社會佮文化權利國際公約[2] (http://www.unhchr.ch/html/menu3/b/a_cescr.htm) (1966年開放簽署,1976年1月3號生效)。
其他較重要的人權公約包括:
- 預防和懲罰種族滅絕罪行公約[3] (http://www.unhchr.ch/html/menu3/b/p_genoci.htm) (1951年生效)
- 禁止酷刑公約[4] (http://www.unhchr.ch/html/menu3/b/h_cat39.htm) (1984年生效)
- 消除任何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[5] (http://www.unhchr.ch/html/menu3/b/d_icerd.htm) (1969年生效)
- 消除任何形式婦女歧視國際公約[6] (http://www.un.org/womenwatch/daw/cedaw/frame.htm) (1981年生效)
-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[7] (http://www.unicef.org/crc/crc.htm) (1989年生效)
- 國際刑事法庭羅馬法規(2002年生效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