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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Tùi 大憲章 choán--lâi)

大憲章

siu-kái
 
英國的大憲章

大憲章,原本寫做"Magna Carta"抑"Magna Carta Libertatum",意思就是(自由的)大憲章,伊是英國佇1215年公佈,用拉丁語寫的法律文件.

大憲章通講是彼當時的英國國王約翰(John)受英格蘭(England)的華族壓迫所產生的法律文件,伊的內容制限王的權, 無閣親像以早遐大,嘛寫明講人民有權佮非法的關監對(扌朱) (音:tu) (Habeas Corpus),英國國王約翰姑不將佇1215年崁印仔贊成。

咱通講大憲章是今用憲法做國家制度根底的原起頭,伊對後來的美國憲法佮人權法案攏不止仔有影響,佇1225年,英國國王亨利三世(Henry III)有閣共大憲章公佈一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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