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ng-chān:臺灣兮選舉
(Tùi 臺灣兮選舉 choán--lâi)
Chit phiⁿ bûn-chiuⁿ ū Pe̍h-ōe-jī ê pán-pún. Chham-khó chit phiⁿ bûn-chiuⁿ ê Pe̍h-ōe-jī pán-pún. |
臺灣兮選舉是對1930年代兮日本時代開始。目前兮選舉制度佮架構來自《中華民國憲法》,其中第二章〈人民之權利義務〉第17條載明人民有選舉、罷免、創制佮複決兮權利,另外伊也佇〈國民大會〉、〈立法〉、〈監察〉、〈地方自治制度〉、〈省縣〉佮〈選舉〉等相關章節中,提供臺灣選舉兮母法根源。1991年4月起,臺灣經歷七擺修憲,修憲了後兮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》成做臺灣選舉兮另外一亇法理基礎。另外,臺灣佇2003年底成做東亞細亞第一亇立法保障公民投票權兮地區,照《公民投票法》進行兮公民投票也屬佇廣義選舉佮直接民選兮一環。直接民選兮總統佮國會是中華民國主權獨立自主、政治自由民主、社會開放進步、政府依法行政、全民監督政府施政佮公僕表現表現兮重要象徵佮方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