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hó-lūn:Hun-koân

(Tùi 分權 choán--lâi)

分權四常是共政府分拆這三个部門的意思。

這三个部門是:

  • 立法 - 制定法律的部門
  • 行政 - 執行法律, 照法律管理國家的部門
  • 司法 - 判斷法律是毋是hông依法佮決定欲按怎處理的法院等等。

分權會當補充國家裡的人民的權利, 親像行政部門就干焦通執行法律, 袂使閣仝時制定法律來楦大本身的權, 閣司法的獨立, 嘛會用佇確定犯罪的人受著處罰, 按呢政府(包括立法機關)內底的人就袂大大展展毋照法律來行。

分權嘛講做是稽查佮平pāng的系統(a system of checks and balances),因為若三个部門會當互相稽查,若有任何一个的權夯起來的時, 別的權就有予政府的權平pāng的路用佇咧。

中華民國憲法內底, 毋但有頭前這三个部門的分權, 閣另外設監察佮考試二个部門。 另外舉美國來講,雖然是分做三个部門分甲真明, 毋過副總統有擔任參議院的頭人(伊平常時無咧插議事, 干焦投票平手的時, 才會投一票分輸嬴)。 閣若取英國做例, 政府的三个部門並無明明共拆分,權力的稽查佮平pāng是靠歷史佮慣例(趁前來久長所來行的例所產生的規則)。 英國女王 (抑國王) 仝時陣是國家的頭人(行政權), 毋過嘛是國會 (立法部門)佮司法部門的頭(the Fountain of Justice)。總是女王(抑國王) 按慣例除去內閣的大臣要求以外, 並無去插事, 嘛毋捌拒絕國會制定的法律,也chī時伊的權雖罔真大, 毋過欲行出來時受著制限的, 嘛干焦通佇特殊的時間才會使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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